注意!未規範披露商票承兌信息,將影響票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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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3-10

3月9日,上海票據交易所發佈《關於規範未披露承兌信息商業匯票申請質押、保證系統控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於商業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如果承兌人未在披露平臺披露承兌信息或披露的承兌信息與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將無法在票交所繫統中發起質押、保證的申請。
關於規範未披露承兌信息
商業匯票申請質押、保證系統控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9號(規範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機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前,應當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票據承兌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記載事項與承兌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不得辦理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參照執行。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定於2022年4月2日起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未進行承兌信息披露的商業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向金融機構申請質押、保證業務時進行系統控制。現就相關處理規則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兌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後的票據處理規則
承兌日期爲2021年8月1日之後,承兌人爲企業的商業承兌匯票和承兌人爲財務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如承兌人未在披露平臺披露承兌信息或披露的承兌信息與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則持票人發起質押、保證申請後票交所繫統將反饋錯誤信息“票據[票號]信息披露校驗失敗”(錯誤碼值PE1O5009)。
若承兌人已在披露平臺披露承兌信息,則持票人發起質押、保證申請後票交所繫統不會反饋錯誤信息,會員單位可以收到質押、保證申請。由於披露平臺與相關生產系統需要進行數據傳輸,若承兌人已在披露平臺完成披露,但持票人發起質押、保證申請後仍收到錯誤信息的,則可稍等後重試。系統數據傳輸時間不超過1小時。
(二)承兌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據處理規則
承兌日期爲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據,票交所繫統不進行質押、保證業務系統控制。
會員單位應向開戶企業宣傳商票信息披露制度相關要求,督促承兌企業及時披露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持票企業若因承兌人未披露承兌信息無法申請質押、保證的,會員單位應向持票企業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文章來源於上海票交所